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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莹莹
2011/09/20/ 10:16
青岛引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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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优惠
(1)新办的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免二减三”优惠外,后3年再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实际上缴所得税全部数额、后5年上缴所得税50%予以资金扶持。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企业第1年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数额,后2年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给予资金扶持;被认定为青岛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前2年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数额和后3年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给予资金扶持。
(2)帮助企业最大限度获得国家投资政策的支持,争取列入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使用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已设立的鼓励类、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3)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上缴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的全部数额给予资金扶持。
(4)进入园区的餐饮娱乐、商业服务、交通运输、教育卫生等服务业项目,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前2年上缴所得税全部数额、后3年上缴所得税50%和第1年上缴营业税全部数额、后2年上缴营业税50%给予资金扶持。
(5)投资水、电、热、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项目的,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前5年上缴所得税全部数额、后5年上缴所得税50%给予资金扶持。
(6)投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自投产之日起,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前2年上缴的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全部数额,后3年上缴的农业税、农林特产税50%给予资金扶持。
二、收费优惠
(1)对新建企业,在投产前的审批、建设过程中免收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2)新建企业自投产之日起,行政性收费前2年免收;第3年到第5年,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按下限收取,省、青岛市规定的收费项目按实际上缴数额收取;以后年度按市政府《关于印发莱西市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西政发[1997]21号)执行。
(3)新建企业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减按20%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