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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莱西市招商引资项目飞地政策实施办法

    信息发布者:山里姑娘丶紫轩
    2017-06-29 17:15:22   转载


    西招商委办字〔2017〕8号   发布日期:2017-06-13

    莱西市招商引资项目飞地政策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水平,降低招商引资成本,优化全市资源配置,促进产业集约集聚发展,加快新旧动能转换,鼓励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以下称“各镇”)突破行政区划,根据全市产业规划布局,将重点内外资项目向全市功能园区、特色小镇集中布局(以下简称“飞地”),实现镇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赢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加快建立“政府规划引导、市场配置资源”的“飞地经济”发展机制,统筹协调重大生产力布局,提高资源要素配置效率,引导园区特色化、专业化、差异化发展。

    坚持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立足现代产业分工要求,充分发挥各区域和园区比较优势,优化区域分工和产业布局,加强产业发展互补互促、资源要素对接对流、公共服务共建共享,推进区域联动发展和互利共赢。

    坚持共同建设,共享成果。在平等协商,自愿合作的基础上,明确各方责任,统筹规划建设、招商引资、运营管理,合理确定利益分配方案,做到责权对应,利益共享。

    二、飞地项目界定

    飞地项目是指在本市辖区内,由项目引进镇(以下简称“引资方”)引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因区位不同、资源制约、规划限制或产业配套等因素不能在本地实施,通过创新规划、建设、管理和税收分成等合作机制,根据全市产业布局,集中到经济开发区及望城、姜山新城、水集中心区、沽河食品产业园、店埠航空文化小镇、南墅新材料产业园等工业集中区(以下简称“承接方”)落户。

    三、飞地项目标准

    (一)符合国家、省、青岛市产业政策及莱西市产业总体规划,符合承接方园区规划和产业功能定位。

    (二)符合我市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符合承接方园区项目建设的投资强度、产出效益、节能减排降碳标准等。其中,飞入经济开发区单独供地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280万元/亩,投产2年后年产值不低于400万元/亩,税收不低于20万元/亩;飞入其他工业园单独供地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220万元/亩,投产2年后年产值不低于280万元/亩,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

    四、飞地项目建设要求

    (一)项目取得地块,符合建设条件起1个月内开工建设。

    (二)项目开工后2年内竣工投产。

    (三)项目竣工投产后2年内达产。

    (四)为鼓励集约用地,项目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系数不低于40%。

    五、职责分工

    (一)招商促进委职责。负责对飞地项目进行评估、筛选,指导并督促各方加快项目引进、建设和服务,负责督导落实利益分享机制。

    (二)引资方职责。负责项目前期考察、洽谈、签约等工作,对引进项目真实性负责;积极对接承接方确定项目用地、规划建设等工作。

    (三)承接方职责。负责协助投资方办理环评、安评、土地、规划、立项等相关手续;负责保障项目前期征地、清障等工作;协助做好项目融资、用工等工作;负责飞地项目质量标准、安全生产、节能减排降碳等方面的监管;负责为飞地项目提供建设与生产的必要条件。

    六、利益分享

    (一)征用地产生的税收分享。在扣除应奖励扶持的资金后,剩余部分归项目承接方。

    (二)投产后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分享。自项目投产纳税后,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三项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在扣除应奖励扶持的资金后,剩余部分3年内由项目引资方与承接方按照7:3比例分成,3年后按照6:4比例分成。

    (三)统计指标分享。飞地项目实现的固定资产投资、产值、增加值(GDP)、营业收入、进出口总额和其他经营性收入等各项经济指标,由引资方与承接方按照5:5比例统计计算。

    (四)节能减排降碳分担。“飞地”项目节能减排降碳考核指标,由承接方承担。

    (五)该办法出台前,镇街之间已签订的飞地项目相关税收分成协议,在有效期内继续执行,有效期后按该办法执行。

    七、鼓励政策

    (一)“飞地”项目作为承接方重点项目,同等享受承接方政府出台的园区(开发区)招商引资、支持企业增资扩产、技术改造等各项优惠政策和服务。

    (二)“飞地”项目由引资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优先申报青岛、莱西重点建设项目,优先申报国家、省和青岛市各类产业资金支持。

    (三)“飞地”项目列入青岛市重点项目的,根据项目建设年限、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分期分批次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并优先保障年内动工项目的用地指标。

    (四)对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对重点工业园区建设发展有推动作用的飞地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扶持等方面优惠。

    八、项目服务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招商促进委办公室负责全市飞地项目的推进与服务。

    (二)建立审查评审制度。引资方将洽谈成熟的拟飞地项目提交市招商促进委办公室审查。市招商促进委办公室对项目进行跟踪、服务,并适时召开飞地项目评审专题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并确定项目在土地价格、费用减免、奖励扶持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评审通过后,根据项目内容及我市产业发展布局,确定飞地项目承接方。

    (三)加强“飞地”项目服务。市招商促进委办公室定期召开项目信息通报会、项目建设服务协调会,协调项目引资方与承接方从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开工建设到项目验收投产等环节相互配合,实施“保姆式”一条龙服务,全力做好“飞地”建设项目的招引和建设推进工作。

    本实施办法由市招商促进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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